新葡集团3522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本办法根据《新葡集团3522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巴职院党发〔2017〕72号)文件进行第一次修订,经****年*月*日第*次党委会通过,于****年*月*日党发*号文件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葡集团3522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学院章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民族、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
(一)经审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经审查、查证,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错误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复查结论书及时递达申诉人。递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时,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资料;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举证;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同时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