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集团3522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本规定根据《新葡集团3522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巴职院党发〔2017〕72号)文件进行第一次修订,经****年*月*日第*次党委会通过,于****年*月*日党发*号文件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和谐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3522集团的新网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新葡集团3522章程》第六章、《新葡集团3522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维稳反恐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处分期限: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工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者。
(四)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串通、伪造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证人以及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以下资格及待遇:
(一)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由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
(三)原享有学院的缓、减免学费的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
(四)学生干部自动免职。
第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的;
(六)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参与宗教活动的。
第十五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观看、传播暴恐影视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划拳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破坏公物或致他人受伤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寓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寻衅滋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阻碍学院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六)故意撕毁、涂改各级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和携带管制刀具者;储存、出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者;违反规定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类药品,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及性质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偷窃、诈骗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不含3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采取撬锁、破窗、毁门等手段作案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的,参照偷窃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六)采用威胁、威逼等手段,勒索、抢夺少量财物,视情节酌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故意窝藏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视情节、性质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从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对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性质轻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等行为者,从重处分。
(七)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依法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赌博,酗酒,吸毒、贩毒行为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2.两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从重处分。
(三)酗酒滋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旷课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时以实际所授课时计算,班会、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10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允许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到规定的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及考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者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有计划有组织的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寓内违规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因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触犯刑法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三)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的亲属除外),违反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男、女生未经许可不得互串寝室,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在逃通缉犯仍留宿不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凡留宿异性者,视情节、性质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违犯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4.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经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公寓、教学楼、馆等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出现人为损坏、私自拆卸、挪用,属于非故意行为的,除按工本费现价赔偿外, 给以批评教育;属故意行为的,除赔偿外,视情节、性质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其它违反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进入教学场所(教室、自习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违反规定拨打、接听电话,违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110、119、120电话以及学院值班电话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内起哄、打口哨、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凡擅自到江、河、湖、海及其它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十)凡擅自到校外及其他地方郊游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十一)凡擅自在铁路上走动、玩耍、堆杂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十二)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和解除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院学工部。
(二)学生处分或解除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工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院应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院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在明确告知处分的种类、事实、依据及期限等内容的同时,还应明确告知申诉的途径、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