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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新葡集团3522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学工部 日期:2023/01/08 点击数:


新葡集团3522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根据《新葡集团3522学籍管理规定》(巴职院党发〔201772号)文件进行第一次修******日第*次党委会通过,于******日党发*号文件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新葡集团3522章程》第六章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档案,在规定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学生工作部请假,假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期限为服役期限。

(二)注册前在复查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五)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学生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申请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科学制3年。即在校学习3年(包括实习)。休学、留级、服兵役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实际学习年限(累计在校学习两年后应征入伍的按照正常顶岗实习对待,时间计入在校实际学习年限),民语言专科学生入学后预科学习1年,预科成绩不合格按照规定留级。

第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入伍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起,在校学习的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不含预科学习时间,包含休学、留级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教师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评定,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或各二级学院教务科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如实记入学籍档案。已记入档案的成绩一律不能更改。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根据学生阶段考试、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程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新葡集团3522学生操行分管理办法》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未按时完成实验、专业课程设计、技能实习等学习任务,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按不及格论处,若及时向教师申请补做,经教师审阅后,可参加补考。实行学分制的二级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按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限期进行补考。因生理缺陷或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体育课。学生无故不参加体育课,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时,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本院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考核后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不请假者为旷考。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在第一至第五学期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参加后继班级的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凡在考试中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态度良好,并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是否准许补考,由二级学院视其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分数,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批准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如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者,但尚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招就处审核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批次、语言、录取最低分数等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学生工作部审核、公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发文。

(二)省内和跨省转学按照《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语种、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直升专、三校生等)。

(六)拟转入院校与转出院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处于预科阶段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已作留校察看处理,察看期未满的。

(十)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同年份、同语种、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

(三)拟转入专业计划已录满。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直升专、三校生等)。

(五)处于预科阶段的。

(六)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附加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审批,主管院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持休学证明书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学籍。在此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奖学金和补助等)。因病休学者,就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

(一)因病休学学生复学,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休养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出具健康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所在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 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需要持续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持续休学手续。

(四)复学和持续休学手续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查证有违法乱纪行为,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都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处理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部及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籍档案是学校对学生培养过程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学生的录取、培养、奖惩、学籍异动、成绩和毕(结)业等材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学籍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一体化管理、双套保存制度。在做好纸质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两者内容一致。电子档案的数据库安全、数据管理、用户权限设定等工作由单一特定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配备专门学籍档案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或组织本学院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需要,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复印件。办理毕业证明等证明材料时,利用者需出示本人证件;代办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查阅、摘抄、复制学籍档案内容及出具相关证明,应加盖学籍工作管理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身份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查阅、摘抄、复制学籍档案内容及出具相关证明,应加盖学籍工作管理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