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集团3522教师工作及行为规范
(经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院长办公会通过,于2021年2月2日院发〔2021〕20号文件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明确教师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教学任务,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条 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院级及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好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还要积极参加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及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二级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教学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研建设、教法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及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院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七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该课程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进度表,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联结和分工,做好前置课程和后置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习实训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的执行。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围绕技能模块,注意内容的技能性、实用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 教师须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教师应与所属教研室负责人、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 教师思想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职业教育事业和为学院事业发展奉献的“四有”好教师,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积极拥护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第十四条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奖(助)学金评选、资助(扶贫)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学院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
第十七条 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做好自身的思想政治学习和自身职教能力提升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宗教活动进校园、禁止宗教行为进校园、禁止宗教言论进校园、禁止宗教服饰进校园、禁止宗教思想进校园、禁止宗教信仰进校园。
第十九条 公而忘私,避免不道德的行为表现,勇于向不良的思想观念和习气做斗争。
第二十条 坚决而有耐心地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端正政治态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按时参加各项思想政治学习。
第二十二条 不搞个人崇拜和宗教迷信活动,不崇洋媚外,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二十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教学中能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
第四章 教师教学规范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标准、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进行课程整体设计和课程单元设计,编制教案,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做好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提倡以教学小组的形式集体备课,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教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教务科长、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方可使用。教龄在三年或承担同一门课程不满三轮的教师必须手写教案,其他教师可使用电子教案。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在课堂上不得讲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树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思想,并在具体教学中积极实施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积极开展翻转课堂建设工作。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给学生留有思考、钻研的余地,防止满堂灌或照本宣科。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专业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二十八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二十九条 教师课堂教学用语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十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实践指导书的内容组织实践教学,开学前要研究制定实验、实训、实习课程标准和教学指导书以及实验、实训、实习方案,并于开学第一周上交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实习项目和实验、实训、实习内容。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实习准备工作,对实验、实训、实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实习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实训、实习。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实习完成后,要督促学生写出详细的实验、实习报告或作业。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或作业综合评定成绩,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写或重做。要严格考勤,凡缺实践课时达1/3者,不得参加该实践课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作为学业成绩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布置、批改作业。一般每次课都要布置作业,专业课的作业要求必须全部批改,其余课程作业原则上也要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学生人数超过100人者),至少应批改1/3。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处理,学期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五章 教师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有端正的教学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项内容,全心全意地做好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激发学生的求知欲,避免对学生进行灌输教学,既教知识,又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四十一条 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肯定学生优点,尊重学生特点。严格要求,耐心教导,注重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不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树立优良教风,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四十三条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增强实践教学能力,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四十四条 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缺课、不拖堂,认真组织好课程教学活动,把握好教学过程的每一环节。
第四十五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四十六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互相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平等相待,不亢不卑;乐于助人,关心同事。
第四十八条 尊重领导,服从安排,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秉公办事,团结一致。
第四十九条 尊重家长,理解家长,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教育学生。
第五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一条 衣着整洁,朴实大方,不烫染头发,不佩戴夸张的首饰等,服饰符合职业特点,语言规范健康,体现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第五十二条 举止文明礼貌,稳重大方、彬彬有礼,切忌轻浮粗俗、拘谨呆板。
第五十三条 宽以待人,作风正派,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2月2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