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集团3522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经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院长办公会通过,于2021年2月2日院发〔2021〕20号文件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和教师队伍管理,规范干部教师请销假制度,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确保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机关各类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实行本学院的管理制度。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延误本职工作任务。
(二)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章 请假程序和手续
第三条 除国家法定的假日外,如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并办理相关手续。凡请假期限超过一天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并口头通知本人后,请假方认可有效。凡被批准的请假表分别交组织人事处(中层领导干部请假表)和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一般教职员工请假表)考勤同志,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四条 院级领导因病、因事请假根据州党委相关规定填写请假条并报州教育局、工委及州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其他教职员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到学院办公,一周以内向本部门领导请假,一周以上要通过本部门领导向学院院长请假,并提交请假审批表。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一线教师请假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还需提前三天填写调课申请单,由教研室和教务科安排调课。凡被批准的请假表交各二级学院、部门考勤同志作为考核依据,月底贴附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考勤表之后。
第四章 销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并按时上班。否则,以无故超假处理。在批准的假期中,遇到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也都计算在假期内。
第五章 考勤纪律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凡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的机关各类人员,主要考查出勤情况;教师主要考查平时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出勤情况。全体教职工应遵守学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坚持正常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对偶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通报批评或在年终考核时降低其考核等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须明确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登记工作,并于每月底将记载本月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勤表交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下月5日前交组织人事处。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考勤员和部门领导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越权批假和考勤虚假情况,追究领导人责任,并视情节扣发领导人1—3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关于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发放问题,按照学院内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2月2日公布之日起施行。